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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资质就位相关问题

建筑资质关于就位问题的相关解释

  六、过渡期规定

  (四十四)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五)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十六)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既有全部资质不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的,不予批准其增项、升级。

  (四十七)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其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过渡期内,具有原标准中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

  (四十八)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重新就位,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全部资质同时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企业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

  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要求提交材料。

  (四十九)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十)过渡期内,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资质动态监管时,若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标准执行;若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应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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